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鉴定人追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