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鉴定人追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