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未经登记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采取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登记的,撤销登记,并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