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一)对部分鉴定结论有争议;(二)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三)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四)需要增加鉴定事项;(五)原鉴定结论论证不够充分、准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