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终止鉴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

(三)鉴定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

(四)被鉴定人、委托人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五)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不能进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