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终止鉴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二)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三)鉴定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四)被鉴定人、委托人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五)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不能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