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鉴定的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鉴定委托人介绍案件情况和司法鉴定事项,查阅案件材料;

(三)审查、核对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以及来源;

(四)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事项,决定是否补充鉴定材料;

(五)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手续。

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函件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或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