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