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