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第四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