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革命旧址名录,并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名录载明革命旧址的名称、类型、本体构成、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明确的地理坐标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