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