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绿地率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减少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