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商业、办公等区域内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收储、征收土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和树木,由收储、征收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负责;

(六)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树木,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由产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七)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绿地或树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