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阻碍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