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