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关于特殊场所和活动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