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建设用地和建设控制要求应当在城市、乡(镇)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规划预留的环卫设施建设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专项规划,并安排符合周边环境要求和服务半径范围的有效面积土地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