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建筑工地和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施工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对进出口路面实行硬化处理,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车辆轮胎带泥上路。
车辆(船舶)清洗和维修、废品收购、洗涤等行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收集或者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
集贸市场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干净整洁;摊点、摊位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清理干净。产生油污、污水的摊位摊点应当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措施防止污染。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