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