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或者泡沫容器等制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