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本办法规定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处置。处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