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