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四)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业船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