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沿海围垦、临海工程和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矿山开采,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