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对排放废水、废渣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