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船组织化管理,组织开展渔船编队生产和海上自救,支持渔业生产经营者建立非营利性渔业安全互救互保组织,鼓励渔业生产经营者对渔船、船员进行非营利性互保。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