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三十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船组织化管理,组织开展渔船编队生产和海上自救,支持渔业生产经营者建立非营利性渔业安全互救互保组织,鼓励渔业生产经营者对渔船、船员进行非营利性互保。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