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六条有效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