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定渔业船名;

(二)登记船籍港;

(三)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