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核定渔业船名;(二)登记船籍港;(三)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