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在用燃煤项目应当完成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改造,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