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高耗煤行业准入,严格控制燃煤火电、钢铁、水泥等高能耗重污染新增产能项目。禁止在城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项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