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附 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