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工商或者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