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