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通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