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修筑沟渠、凿井、钻探或者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二)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具有腐蚀性、侵蚀性的物质或者爆破、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
(三)侵占、哄抢、破坏或者盗窃通信设施;
(四)截断、擅自改动通信线路或者擅自拆除通信设施;
(五)阻挠、妨碍通信设施施工、巡检或者维护;
(六)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警示标志、保护设施等;
(七)攀爬通信设施,或者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拴系牲畜;
(八)其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