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暖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新建单位应当与既建单位协商,由新建单位采取措施保障既建设施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