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盗伐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二十株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采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采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上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采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采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林木损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