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林地公园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