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