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