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