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