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