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案人或报请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