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用哈萨克文、汉文、维吾尔文在《伊犁日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