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单行条例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公民可以到会旁听,具体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确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