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单行条例草案及有关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