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或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对须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团将修改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并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并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