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4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