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不得同时担任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