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道路、水运经营者擅自终止行程、变更线路、降低标准或者弃置旅游者的,由组团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先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道路、水运经营者追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