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