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监管第三十八条有效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道路、水运经营者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并签订合同。道路、水运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配合导游、领队保障旅游者安全,不得擅自终止行程、变更线路、降低标准或者弃置旅游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